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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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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865 條
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1.
裁判字號:
廢
63 年台上字第 124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3 年 05 月 24 日
要旨:
參照民法第八百六十五條規定,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依 登記 (即抵押權生效) 之先後定之之法意,被上訴人之法定抵押權,雖無 須登記,但既成立生效在先,其受償順序自應優先於上訴人嗣後成立生效 之設定抵押權。
2.
裁判字號:
28 年渝上字第 133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7 月 07 日
要旨:
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依民法第八 百六十五條之規定,固應依其登記之先後定其次序。惟依民法物權編施行 法第三條在未能依其所稱之法律登記前,既不適用民法第八百六十五條之 規定,則就同一不動產設定之數抵押權,除施行不動產登記條例之區域應 適用該條例之規定外,當然依其設定之先後定其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