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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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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EN
第 86 條
申請儀器飛航檢定之術科檢定者,於檢定前六十日內應有三小時以上之儀器飛航訓練時間,或依民航局為該檢定核准之訓練計畫完成訓練,其檢定項目分別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之駕駛員術科檢定報告表之規定實施。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民國 112 年 03 月 13 日 )
EN
第 27 條
申請飛機自用駕駛員術科檢定者,於檢定前六十日內應有三小時以上之飛航訓練時間,其檢定項目依飛機駕駛員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第 32 條
申請飛機商用駕駛員術科檢定者,於檢定前六十日內應有三小時以上之飛航訓練時間,或依民航局核准之訓練計畫完成訓練,其檢定項目依飛機駕駛員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第 44 條
申請直昇機自用駕駛員術科檢定者,於檢定前六十日內應有三小時以上之飛航訓練時間,其檢定項目依直昇機駕駛員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第 49 條
申請直昇機商用駕駛員術科檢定者,於檢定前六十日內應有三小時以上直昇機飛航訓練時間,或依民航局為該檢定核准之訓練計畫完成訓練,其檢定項目依直昇機駕駛員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