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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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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第 86 條
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就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於基金資產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期貨交易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11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但提供人不知其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不適用之。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規定。
三、槓桿交易商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違反第八十一條準用第六十三條規定。
四、期貨服務事業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違反第八十八條準用第六十三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