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所得稅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EN
第 86 條
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帳簿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應掣給收據,並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七日內發還之,其有特殊情形經該管稽徵機關首長核准者,得延長發還時間七日。
1.
裁判字號:
57 年判字第 21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7 年 07 月 11 日
要旨:
支付國外廠商分期付款所加給之利息,依司法院五十五年九月三十日大法 官會議釋字第一一六號解釋,及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非中華民 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而有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時,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各該類規定稅率扣取應 納稅款。則支付國外廠商分期付款所加給之利息所得,無論依新舊所得稅 法之規定,均有扣繳之義務。
2.
裁判字號:
56 年判字第 15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6 年 06 月 20 日
要旨:
依三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公布之舊所得稅法 (下稱前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九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觀之, 納稅義務人所得或應得之公司股利,固應由納稅義務人就分配股利之年度 自行申報繳稅,公司負責人不負扣繳之義務;但依四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 日修正公布之舊所得稅法 (下稱後法) 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 六條第一款及第九十一條規定,則公司分配與股東之盈餘,應由公司負責 人於給付時按率扣繳,再憑抵繳每期之應繳稅額,此項扣繳辦法,性質上 係屬程序之規定,依程序從新之原則,於後法施行後,就後法施行前之期 間內公司盈餘分配為給付時,公司負責人自亦應負扣繳之義務,違反此義 務者,依後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自可責令賠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