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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EN
一宗土地之部分合併於他土地時,應先行申請辦理分割。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0 年 09 月 02 日
要旨:
不動產共有人之一人或數人訴請分割共有物,經法院判准為原物分割確定 者,當事人之任何一造,均得依該確定判決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 記,毋待法院另行判命對造協同辦理分割登記,如訴請判命對造協同辦理 分割登記,則欠缺權利保護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