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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
感化教育之期間為三年以下。但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對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之人犯,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或 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雖同為保安處分之一種,但其應具之條件各有不 同,未便同時併行。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5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法院對於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之被告,固得依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 規定,於裁判時併予宣告保安處分,惟其是否宣告,法院仍有自由裁量權 ,即遇有上述情形而不予宣告,亦非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