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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EN
經營者利用電信網路編碼計畫 040 字頭碼(prefix)之電信號碼所提供之服務,不適用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七十八條規定。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 EN
經營者提供用戶影視、圖像、音訊等服務者,應於提供服務前先向用戶揭露計費方式並經用戶同意,始得開始計費。
經營者與其他機關(構)合作提供前項服務者,應就其合作對象、合作方式及使用之簡碼或電信號碼,於提供服務前七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經營者於提供第一項服務之日起,應就其向用戶揭露之計費方式每日進行測試並保存紀錄一個月供主管機關不定期查核,主管機關得命經營者提供服務之電信終端設備並配合測試。
經營者之服務內容與經主管機關備查事項不符者,應依主管機關之書面通知停止該項服務之提供。
經營者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經營本業務之服務者,應每週複查其使用者資料,如有使用者已經啟用服務而無使用者資料之情事,經營者應通知使用者於一週內補具,逾期未補具者,經營者應暫停其通信。
前項規定,經營者應於其營業規章及服務契約範本內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