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85 條
依本法第五條規定,各級漁會聯合組織之共同經營機構及共同出資、投資之股份有限公司,其人事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漁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
EN
第 5 條
漁會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任務,依農業金融法之規定。
漁會辦理前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接受委託辦理及協助有關漁民保險事業,得設立保險部。
各級漁會為辦理前條第一項事業而為重大投資事項者,得由二個以上漁會共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公司法規定,共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其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