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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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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85 條
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由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撫卹金領受人之相關事宜,比照第六十四條規定辦理。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
EN
第 63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不適用前條第三項規定。
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於前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教職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教職員死亡而無前條第一項遺族可申辦撫卹者,其繼承人得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無繼承人者,得由原服務學校先行具領,辦理喪葬事宜;有賸餘者,歸屬退撫基金。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
第 64 條
退休教職員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於生前預立遺囑指定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領受人有二人以上者,依遺囑指定之比率領受。
前項退休教職員之遺族有未成年子女者,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不得指定低於其原得領取之比率。
退休教職員依第一項規定預立之遺囑,未指定領受比率或指定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未達原得領取比率者,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比率領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