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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刪除)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4 月 01 日
要旨:
永佃權,在民法上有得為抵押權標的物之明文,而無得為典權標的物之規 定,永佃權人就其永佃權設定典權自屬無效。惟當事人之真意,係在基於 買賣契約讓與永佃權,而其買賣契約訂明出賣人得返還其受領之價金,買 回永佃權者,雖誤用出典之名稱,亦應認為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保留買回之 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