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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2 月 29 日
要旨:
民法第八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地上權,係為維護土地上建築物之 存在而設,則於該建築物滅失時,其法定地上權即應隨之消滅,此與民法 第八百三十二條所定之地上權,得以約定其存續期限,於約定之地上權存 續期限未屆至前,縱地上之工作物或竹木滅失,依同法第八百四十一條規 定其地上權仍不因而消滅者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