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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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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員法
EN
第 84-7 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所有人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三規定擅自開航者,處新臺幣八千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改善;未改善者,處違法船舶三十日以下之停航;一年內違反三次者,處違法船舶六個月以下之停航。
遊艇或動力小船所有人有包庇、唆使或以其他非正當方法使遊艇、動力小船駕駛或助手偷渡人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處違法船舶三十日以下之停航;一年內違反三次者,處違法船舶六個月以下之停航。
船員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第 75-3 條
遊艇及動力小船應配置合格駕駛及助手,始得航行。但船舶總噸位未滿五或總噸位五以上之乘客定額未滿十二人者,得不設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