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船員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船員法
EN
第 84-1 條
雇用人僱用外國籍船員時,違反第二十五條之一所定規則中有關職責、僱用、許可之廢止或僱傭管理、受僱人數比率之規定者,依其情節輕重,停止申請僱用外國籍船員三個月至五年。
前項處分,於雇用人僱用外國籍實習生,違反第二十五條之二所定實習人數比率者,亦適用之。
船員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第 25-1 條
雇用人僱用外國籍船員,應向航政機關申請許可,始得僱用;其申請資格與程序、許可條件、廢止、職責、僱用、僱傭管理、受僱人數比率及其他相關事項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25-2 條
甲級船員、乙級船員、實習生、見習生及外國籍實習生上船服務,應向航政機關申請許可;其申請資格與程序、許可之廢止、僱用、職責、外國籍實習生之實習人數比率、航行應遵守事項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