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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復工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職業災害勞工醫療之相關資訊。
二、職業災害勞工工作能力評估。
三、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之職務內容、所需各項能力、職場合理調整事項及相關輔助措施。
四、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之執行期程。
五、其他與復工相關之事項。
前項計畫,經雇主、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其他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人員共同協商後,由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協助雇主或職業災害勞工擬訂之。
前項勞資雙方未共同參與協商或未達成共識者,得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其他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人員依參與之勞資一方意見及專業評估結果擬訂,並據以執行。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 EN
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並強化其工作能力,雇主或職業災害勞工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提出申請,協助其擬訂復工計畫,進行職業災害勞工工作分析、功能性能力評估及增進其生理心理功能之強化訓練等職能復健服務。
經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辦理前項所定職能復健服務事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前二項專業機構之認可條件、管理、人員資格、服務方式、申請補助程序、補助基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