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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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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礦業法
EN
第 84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原採礦權有效期限在六個月至二年內者,得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一年六個月內申請展限,不受第十五條第一項申請展限期限之限制。
礦業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15 條
採礦權以二十年為限。期滿前二年至一年間,得申請展限;每次展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採礦權者經依本法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採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採礦權視為存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