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監獄行刑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EN
第 84 條
前條情形,得給予下列一款或數款之獎勵:
一、公開表揚。
二、增給成績分數。
三、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
四、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
五、發給獎狀。
六、給與相當數額之獎金。
七、其他特別獎勵。
前項獎勵之基準、第七款特別獎勵之種類、對象、實施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83 條
受刑人除依法規規定應予獎勵外,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得予以獎勵:
一、舉發受刑人圖謀脫逃、暴行或將為脫逃、暴行。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
三、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充任應急事務有勞績。
四、作業成績優良。
五、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監獄榮譽。
六、對作業技術、產品、機器、設備、衛生、醫藥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
七、對監內外管理之改進,有卓越建議。
八、其他優良行為確有獎勵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