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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EN
證券自營商由證券承銷商兼營者,應受第七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證券承銷商除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外,於承銷期間內,不得為自己取得所包銷或代銷之有價證券。
違反第七十四條或第八十四條規定者,處證券商相當於所取得有價證券價金額以下之罰鍰。但不得少於新臺幣二十四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