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證券交易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EN
第 84 條
證券自營商由證券承銷商兼營者,應受第七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第 74 條
證券承銷商除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外,於承銷期間內,不得為自己取得所包銷或代銷之有價證券。
第 177-1 條
違反第七十四條或第八十四條規定者,處證券商相當於所取得有價證券價金額以下之罰鍰。但不得少於新臺幣二十四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