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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2 年 02 月 06 日
要旨:
地上權之存續期間,在民法或其他法律並未設有最短期間之限制,故當事 人之約定,不能不認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