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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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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83 條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應填具現金給付請領書,併同相關證明文件,由要保機關向承保機關申請發給。
公教人員保險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第 35 條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