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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所稱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指被保險人於從事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有害作業期間,為發現其健康有無異常,以促使投保單位採取危害控制及相關健康管理措施所實施之健康檢查。
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所稱健康追蹤檢查,指勞工曾從事經中央主管機關另行指定之有害作業,其於變更工作、離職或退保後,為及早發現其與職業相關之異常或疾病徵兆,以提供其相關健康保護及權益保障措施所實施之健康檢查。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 EN
被保險人從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有害作業者,投保單位得向保險人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
勞工曾從事經中央主管機關另行指定有害作業者,得向保險人申請健康追蹤檢查。
前二項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費用及健康追蹤檢查費用之支付,由保險人委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辦理。
第一項及第二項有害作業之指定、檢查之申請方式、對象、項目、頻率、費用、程序、認可之醫療機構、檢查結果之通報內容、方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