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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於其所定之使用期限前,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23 日
要旨:
土地法第八十二條所謂「凡編為某種使用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 」,並非排除於其所定之使用期限前,仍為繼續從來之使用,此觀同法第 八十三條之規定自明。自不能因系爭土地經編為住宅區用地,即認為原耕 地租賃關係當然終止,而無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之適用。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9 年 07 月 15 日
要旨:
系爭土地編定為都市計劃範圍內住宅區建築用地後,倘尚未定期實行,依 土地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則被上訴人不能謂有 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所謂給付不能之情形,因而使兩造間原租賃契 約當然歸於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