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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原告於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其未行言詞辯論者,於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其訴,上訴人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7 年 04 月 29 日
解釋文:
民事訴訟係當事人請求司法機關確定其私權之程序,繳納裁判費乃為 起訴之要件,原告於提起訴訟後撤回其訴,自應負擔因起訴而生之訴訟費 用。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 負擔」之規定,與憲法第十五條尚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