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民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821 條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1.
裁判字號:
84 年台上字第 33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4 年 02 月 17 日
要旨: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 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定有明 文。倘共有人中之一人起訴時,在聲明中請求應將共有物返還於共有人全 體,即係為共有人全體利益請求,無須表明全體共有人之姓名。
2.
裁判字號:
71 年台上字第 166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1 年 04 月 14 日
要旨:
共有人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規定,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除請求回復共有物須為共有人全體利益為之外,非不得僅由其中一人起 訴請求,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僅在請求被上訴人拆除牆垣,以回復原有 巷道之寬度,並非請求被上訴人交還其占有之土地,自不必為共有人全體 之利益為之。
3.
裁判字號:
41 年台上字第 61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1 年 06 月 20 日
要旨: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固為民 法第八百二十一條所明定,惟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共有物者,請求返還共 有物之訴,依同法條但書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九五零號解釋, 應求為命被告向共有人全體返還共有物之判決,不得請求僅向自己返還。
4.
裁判字號:
38 年台上字第 6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8 年 10 月 19 日
要旨:
民法物權編關於分別共有之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 ,為共有人之全體之利益,而為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如以此為標的之訴訟 ,無由共有人全體提起之必要。
5.
裁判字號:
37 年上字第 670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7 年 09 月 15 日
要旨:
各共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共有物者,請求返還共有物之訴,依民法第 八百二十一條但書之規定,應求為命被告向共有人全體返還共有物之判決 ,其請求僅向自己返還者,應將其訴駁回。
6.
裁判字號:
廢
29 年上字第 49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之規定,於公同共有不適用之。
7.
裁判字號:
28 年渝上字第 236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12 月 15 日
要旨:
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之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 ,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此項請求權既非必須由共有人全體共同行使,則 以此為標的之訴訟,自無由共有人全體共同提起之必要。所謂本於所有權 之請求權,係指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所規定之物權的請求權而言,故對於 無權占有或侵奪共有物者,請求返還共有物之訴,得由共有人中之一人單 獨提起,惟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但書之規定,應求為命被告向共有人全 體返還共有物之判決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