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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漁會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分配理事、監事及工作人員之酬勞金,應按薪點比例分配之,理事、監事比照總幹事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一款計給之薪點計算,其分配總額不得超過酬勞金總額百分之三十。
前項工作人員指漁會編制員工。
漁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 EN
漁會年度決算後,各類事業盈餘,除彌補各該事業累積虧損及提撥各該事業公積外,餘應撥充為漁會總盈餘。漁會總盈餘,依左列規定分配之:
一、法定公積百分之十五,不得分配。
二、公益金百分之五,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方得動支。
三、漁業改進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不得少於百分之六十二。
四、聯合訓練及互助經費百分之八。
五、理、監事及工作人員酬勞金,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前項第一款法定公積、第二款公益金及第四款經費之保管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各類事業盈餘提撥各該事業公積之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8 日 )
漁會實施單一俸給制,編制員工除薪資外,不得支領任何津貼。但執行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訂有發放漁會編制員工獎金之計畫者,不在此限。
編制員工每月薪資,應依漁會編制員工薪點表(如附表六),以其職等職級對應薪點計算之。
編制員工升點至所屬職等最高薪點時,得繼續升五薪點年功點,已支年功點者,升等後按其原年功薪點支薪。
漁會總幹事、主任秘書、秘書及依法設置之各部門主管,其每月薪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總幹事:以其薪點增加百分之三十後計給;漁會上年度決算虧損者,以其薪點增加百分之十五後計給。
二、主任秘書、秘書及依法設置之各部門主管:以其薪點增加百分之十後計給;漁會上年度決算虧損者,以其薪點增加百分之五後計給。
代理總幹事、主任秘書、秘書及依法設置之各部門主管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在不重複加計原則下,得自實際代理日起,以其本職薪點依實際代理日數辦理薪點加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