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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關稅法 EN
經營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關資料業務之通關網路業者,違反第十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營運項目、收費基準、營業時間或管理之規定者,由財政部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傳輸通關資料業務或廢止其許可。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依本法應辦理之事項、應提出之報單及其他相關文件,採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並經海關電腦記錄有案者,視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或提出。
海關得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情形,要求經營報關、運輸、承攬、倉儲、貨櫃集散站及其他與通關有關業務之業者,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業務。
前二項辦理連線或傳輸之登記、申請程序、管理、通關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海關所為各項核定、處分、通知或決定之送達,得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行之,並於電腦記錄。
經營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關資料業務之通關網路業者,應經財政部許可;其許可與廢止之條件、最低資本額、營運項目、收費基準、營業時間之審核、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