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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所稱給付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之時。
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六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應付之現金股利,由董事會依法決議發放者,於董事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六個月內尚未給付者,亦同。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12 月 08 日
要旨:
依五十二年三月七日修正之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七十條規定,公司未分配 盈餘,以股東會決議之數為準,其有關盈餘撥補程序中得彌補虧損數,自 亦應以股東會決議數為準。至五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所得稅法修正後,公 司未分配盈餘扣除以往年度虧損,依同法第八十八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 則以經稽徵機關核定者為準,業經財政部六一、七、三一台財稅第三六三 九六號令釋有案。本件原告申請免予預扣五十八年度未分配盈餘,用於彌 補五十七年底止之累積虧損,被告官署所為駁回之理由,無非以財政部五 九、七、二一台財稅第二五五○八號令「以往年度虧損應以經稽徵機關核 定者為準」,為其不予撥補之依據。惟查原告五十七年止之累積虧損數額 ,在所得稅法未修正前,自應依當時適用之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七十條規 定,以股東會決議之未分配盈餘,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數,並無報經稽徵 機關核定之規定。被告官署引用修正後之所得稅法之規定,而為不利於原 告之論據,顯與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