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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EN
(刪除)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4 年 05 月 12 日
解釋文:
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乃土地法第三十 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申請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八 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規定,應提出承受人自耕能力證明書,登記機關 既應就所提自耕能力證明書為形式上的審查,則其於登記完畢後,經該管 鄉(鎮、市、區)公所查明承受人不具備自耕能力而撤銷該自耕能力證明 書時,其原先所有權移轉登記所據「具有自耕能力」之事由,已失所附麗 ,原登記機關自得撤銷前此准予登記之處分,逕行塗銷其所有權移轉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