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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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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EN
第 82 條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不適用於因正當商業行為所為之給付。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第 59 條
廠商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
違反前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二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通知廠商限期給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