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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814 條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1.
裁判字號:
64 年台上字第 273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4 年 12 月 11 日
要旨:
系爭地上茶樹、桐樹等未與土地分離前為土地之一部分並非附合於土地之 動產而成為土地之重要成分,與民法第八百十一條至第八百十五條所定之 情形無一相符,則上訴人依同法第八百十六條規定訴求被上訴人返還不當 得利,自難謂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