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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職之編制員工,而於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以後辭職,復於三個月內再至同一農會任職,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請假、特別休假、退休金提撥(繳)率、申請退休條件得準用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職且繼續於農會工作之編制員工規定辦理,不受第六十三條第四項之限制:
一、總幹事辭職後復至同一農會擔任編制員工。
二、編制員工辭職後復至同一農會擔任總幹事。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22 日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有辦理農會退休員工退休金優惠存款之農會,得視財務狀況,決定編制員工舊制年資結算金額是否適用農會退休員工退休金優惠存款福利制度。
農會編制員工為參加前項福利制度,應將其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所領取之舊制年資退休金儲存於其農會信用部,俟其退休時,農會仍有辦理農會退休員工退休金優惠存款福利制度者,該筆存款之本金應納入前項福利制度適用範圍。
前項存款本金,一經領出,不得再行納入退休金優惠存款適用範圍;其退休前於在職期間質借,尚未清償之存款本金金額,亦同。
第二項編制員工非以退休方式與農會終止勞動契約者,不適用前三項優惠存款福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