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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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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利法施行細則
EN
第 81 條
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更正說明書或圖式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更正後無劃線之全份說明書或圖式。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更正說明書者,其更正之頁數與行數、更正內容及理由。
二、更正圖式者,其更正之圖式名稱及更正理由。
更正內容,應載明更正前及更正後之內容;其為刪除原內容者,應劃線於刪除之文字上;其為新增內容者,應劃線於新增之文字下方。
第二項之更正理由並應載明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款次。
專利權人於舉發案審查期間申請更正者,並應於更正申請書載明舉發案號。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
第 139 條
設計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或圖式,僅得就下列事項為之:
一、誤記或誤譯之訂正。
二、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更正,除誤譯之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說明書及圖式以外文本提出者,其誤譯之訂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更正,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圖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