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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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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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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銀行法
EN
第 81 條
(刪除)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11 條
本法稱金融債券,謂銀行依本法有關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之債券。
第 70 條
本法稱商業銀行,謂以收受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供給短期、中期信用為主要任務之銀行。
第 87 條
為便利專業信用之供給,中央主管機關得許可設立專業銀行,或指定現有銀行,擔任該項信用之供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