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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八十三條所稱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或關係課稅年度中某一期間之所得額,而納稅義務人未能提示者,稽徵機關得就該部分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本法第八十三條所稱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未分配盈餘之一部,而納稅義務人未能提示者,稽徵機關得就該部分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憲法之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上相同之事件作相同處理,乃 形成行政自我拘束,惟憲法之平等原則係指合法之平等,不包含違法之平 等。故行政先例需屬合法者,乃行政自我拘束之前提要件,憲法之平等原 則,並非賦予人民有要求行政機關重複錯誤之請求權。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3 年 02 月 28 日
要旨:
按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三條明文規定同業利潤標準由各省或直轄市稽 徵機關擬訂係授權各省市稽徵機關,視該省市之社會經濟、生活程度等情 狀,自行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備」,並無須經財政部「核定」。至同施行 細則第七十五條所定之徵詢同業公會意見,亦僅供參考,並無拘束稽徵機 關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