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EN
本條例第十四條所稱非營業性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指道路、鐵路基地、公園、綠地、機關用地、廣場、停車場所、體育場、集會場、警所、消防及防空設施、公立學校、公立醫院、診所、污水處理廠、公立殯葬設施、河道、上下水道、灌溉渠道、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社會救助機構、各該管機關認定之現有巷道及其他報經內政部核定之公共設施。
前項各種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應以所有並供公眾使用者為限。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民國 89 年 11 月 08 日 ) EN
左列各款之土地及其改良物、車輛、船舶,免徵工程受益費。
一、非營業性或依都市計劃法規定保留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
二、駐軍兵營、要塞、軍用機場、軍用基地及其改良物。
三、軍用港口、碼頭、船舶、戰備及訓練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