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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EN
區分所有建物所屬共有部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區分所有權人按其設置目的及使用性質之約定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單獨登記為各相關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登記僅建立標示部及加附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附表,其建號、總面積及權利範圍,應於各專有部分之建物所有權狀中記明之,不另發給所有權狀。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0 年 09 月 02 日
要旨:
不動產共有人之一人或數人訴請分割共有物,經法院判准為原物分割確定 者,當事人之任何一造,均得依該確定判決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 記,毋待法院另行判命對造協同辦理分割登記,如訴請判命對造協同辦理 分割登記,則欠缺權利保護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