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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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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第 81 條
行政法院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77 條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不能依前項之規定為囑託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