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友善列印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N
第 81 條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1.
判決字號:
111 年憲判字第 9 號
判決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4 日
主文: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6 條第 3 項第 4 款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 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 譽,有確實證據者。」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年終考績 獎懲依左列規定︰……四、丁等︰免職。」及第 8 條後段規定:「 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丁等者,免職。」與憲法第 77 條規定: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公務員之懲戒。」及憲法第 18 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意旨,均尚無牴觸。 二、其餘聲請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