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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七百九十九條情形,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有使用他專有部分所有人正中宅門之必要者,得使用之。但另有特約或另有習慣者,從其特約或習慣。
因前項使用,致他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受損害者,應支付償金。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04 月 13 日
要旨:
民法第八百條所稱前條情形,係指第七百九十九條所謂「數人區分一建築 物而各有其一部者」之情形而言,樓房之分層所有,即屬該條所揭情形之 一種,其正中宅門雖非共同部分,仍有第八百條之適用。至第八百條所謂 有使用他人正中宅門之必要者,係指依客觀事實有使用之必要者而言,如 非使用他人之正中宅門,即無從通行出外者,自包含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