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民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800 條
第七百九十九條情形,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有使用他專有部分所有人正中宅門之必要者,得使用之。但另有特約或另有習慣者,從其特約或習慣。
因前項使用,致他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受損害者,應支付償金。
1.
裁判字號:
52 年台上字第 105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04 月 13 日
要旨:
民法第八百條所稱前條情形,係指第七百九十九條所謂「數人區分一建築 物而各有其一部者」之情形而言,樓房之分層所有,即屬該條所揭情形之 一種,其正中宅門雖非共同部分,仍有第八百條之適用。至第八百條所謂 有使用他人正中宅門之必要者,係指依客觀事實有使用之必要者而言,如 非使用他人之正中宅門,即無從通行出外者,自包含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