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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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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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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80 條
行李遇有喪失毀損之賠償,依民法之規定,但其請求權之時效依公路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54 條
左列請求權,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
二、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
三、運送物之交付。
四、代收貨價之支付。
前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依左列日期起算:
一、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自應交付之日。
二、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自票據填發之日。
三、運送物之交付,自交付期間屆滿之日。
四、代收貨價之支付,自汽車運輸業發出已代收訖通知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