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80 條
放射性物質之包件、外包裝、貨櫃及罐槽在運送途中有貯存必要時,應依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
第 34 條
放射性物質之包件、外包裝、貨櫃及罐槽運送時,應符合每一通過或進入國家,或已認可之運送組織對有關危險物相關法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