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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放射性物質之包件、外包裝、貨櫃及罐槽在運送途中有貯存必要時,應依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
放射性物質之包件、外包裝、貨櫃及罐槽運送時,應符合每一通過或進入國家,或已認可之運送組織對有關危險物相關法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