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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EN
土地及其改良物於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後,因政府依法變更使用而合於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者,自變更之日起應予免徵工程受益費。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民國 89 年 11 月 08 日 ) EN
左列各款之土地及其改良物、車輛、船舶,免徵工程受益費。
一、非營業性或依都市計劃法規定保留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
二、駐軍兵營、要塞、軍用機場、軍用基地及其改良物。
三、軍用港口、碼頭、船舶、戰備及訓練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