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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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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80 條
任何人未經本人同意,均不得採訪或報導參與審判之國民,亦不得拍攝其影像或錄製其聲音。
為報導案件之目的而採訪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應於宣判後為之;法院於案件審理期間知有此情事者,應適時予以必要之保護措施。
採訪或報導參與審判之國民,應注意維護其隱私與個人資料安全,不得為本法第四十一條所定限制或禁止之行為,亦不得要求其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
國民法官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41 條
任何人不得意圖影響審判,而以任何方式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接觸、聯絡。
任何人不得向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人,刺探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