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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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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8-2 條
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不實情形未違反該條例適用要件,經限期責令補正,已依限補正者,免予處罰。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 )
EN
第 11 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於依第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核准適用本條例後,經發現其申請時填載之資料或檢附文件內容有不實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