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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EN
申請第二條第七款所定之飛航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自由氣球或飛艇從事飛航活動者,準用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第七條之一規定,並應檢附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航空器適航證書及駕駛員檢定證之影本,向民航局申請核准。
二、其餘飛航,使用民用機場,應於預計起飛二工作日前,使用軍民合用機場,應於預計起飛三工作日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向民航局申請核准。
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民國 109 年 09 月 01 日 ) EN
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依其性質分為下列七種:
一、定期飛航之外籍航空器,飛入飛出國境,並在境內起降裝卸客、貨及郵件者。
二、定期飛航之外籍航空器,飛入飛出國境,在境內起降不裝卸客、貨及郵件者。
三、定期飛航之外籍航空器,飛越國境不在境內降落者。
四、不定期飛航之外籍航空器,飛入飛出國境,並在境內起降裝卸客、貨及郵件者。
五、不定期飛航之外籍航空器,飛入飛出國境,在境內起降不裝卸客、貨及郵件者。
六、不定期飛航之外籍航空器,飛越國境不在境內降落者。
七、外籍自用航空器在國境內從事非營利性之飛航活動者。
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 EN
以自由氣球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應於活動一個月前,檢附活動計畫書向民航局申請核准。
前項活動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事由。
二、活動內容(含航空器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活動預計起訖時間)。
三、活動空域(含使用空域之範圍、高度及時段)。
四、使用臨時性起降場所相關文件。
五、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活動空域,應依飛航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項第四款之臨時性起降場所,應依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以自由氣球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應於起飛前,將搭載乘員名冊(如附件三),通報民航局指定之航空站備查;搭載乘員名冊因故變更時,亦同。
政府各級機關以所有之自由氣球從事飛航活動者,準用本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