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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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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利法
EN
第 8-1 條
引用一水系之水,移注另一水系,以發展該另一水系之水利事業,適用前條之規定。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8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水利事業,其利害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