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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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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EN
第 8-1 條
快遞業者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與快遞貨物專區之貨棧業者檢具管理計畫書聯名向海關申請專倉通關,專供其承攬之快遞貨物通關使用,並得指派專人進倉協助辦理貨物通關:
一、同時具備航空運輸業或專用機隊、經海關核准登記之承攬業及報關業資格。
二、登記滿三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內無私運紀錄亦未經海關依本辦法裁處罰鍰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承攬之貨物未依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申請併袋通關。
快遞業者經海關核准專倉通關後,不符前項各款規定條件者,海關得廢止其專倉通關資格。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6 日 )
EN
第 12-1 條
進出口快遞貨物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者,得將不同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之同一主號且同類別貨物,以同一簡易申報單號碼合併申報。
依前項規定合併申報之貨物,除進口文件類及出口貨物外,不得併袋通關。但情況特殊經海關公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