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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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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儀師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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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禮儀師管理辦法
EN
第 8-1 條
前條所定專業教育訓練包括下列四類課程:
一、殯葬政策及法規。
二、禮儀師職業倫理。
三、殯葬相關公共衛生及傳染病防治。
四、殯葬服務趨勢及發展。
禮儀師應完成前項各款課程時數至少五小時。
禮儀師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 )
EN
第 8 條
禮儀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前六個月內,禮儀師應檢具其於證書有效期間完成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構)、學校、團體辦理之專業教育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證明文件、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禮儀師證書。
屆期未換證者,應檢具最近六年內完成三十個小時以上專業教育訓練之證明文件,依第三條規定,重行申請核發禮儀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