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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事假或休假之人員,如於請事假或休假期間,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其他假別之事由,仍得依規定假別請假。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公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