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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大地工程技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實務歷練,應由實務歷練者所任職事業體中具大地工程、土木工程、水利工程、結構工程、水土保持、應用地質或採礦工程科技師資格者擔任其專業指導人。但技師受停止業務處分期間,不得擔任專業指導人。
任職事業體無法指派前項科別技師擔任專業指導人者,得由實務歷練者於該事業體中之直屬主管擔任專業指導人,但其任職年資應折半計算實務歷練年資。
未有專業指導人認證之任職期間,不計入實務歷練年資。
實務歷練者任職期間之專業指導人為其本人、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該任職期間不計入實務歷練年資。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應本考試第二階段考試:
一、經第一階段考試及格或取得第一階段考試免試資格。
二、於附表三所列事業體專任大地工程相關實務歷練二年以上,且其經歷符合附表四所列實務經歷類別,有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所定實務歷練年資,自應考人具備第一階段考試應考資格時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