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按中醫具有醫師法第三條所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固得應醫師檢覈,但關於
執行檢覈之檢覈辦法,同法第二條第二項明定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觀其會同制定公布之中醫師檢覈辦法第八條第一項,既規定中醫師檢覈除
審查證件外,得舉行面試或實地考試,考試法第二十六條亦明白規定專門
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檢覈,應就聲請檢覈人所繳學歷證件,審查其所具專門
學識經驗及執業能力,並得予面試或實地考試,以核定其執業資格,專門
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關係院定之。而所謂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包括醫師在內,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亦定有明文。是依據法令
規定,關於中醫師之檢覈,得舉行面試或實地考試,應無爭執之餘地。